尊敬的各位考生:

太奇教育由冉东董事长创建于1999年,在考研领域享有远超第二梯队的升学率和美誉度,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拥有47家分校,“太奇”商标隶属于太奇教育集团(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仅在太奇教育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被使用。但是有部分机构,利欲熏心,利用国家法律漏洞,在各地注册含有“太奇”字样的公司或团体,并冒用“太奇”品牌考研行业内进行招生,使考生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蒙蔽,针对这个情况,太奇特在此进行如下声明:

1、“太奇”商标隶属于太奇教育集团(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太奇”商标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其他任何同音、象形的伪商标都是违法的;

2、“太奇”品牌仅限于太奇教育授权单位使用,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

3、对任何非法使用“太奇”商标的单位和个人,太奇教育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任何非法使用“太奇”商标的机构,利用与太奇同音或相同字样的机构,我们统一称之为“假太奇”,希望大家能够甄别,欢迎被假太奇蒙蔽的考生积极向我们投诉,并诉诸法律,挽回个人损失,太奇将无偿为大家提供法律支持。

原告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太奇培训学校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3年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认为原告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第3236053号"太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应享有法律保护;被告济南市太奇培训学校将"太奇"注册商标作为臆造词,具有较高显著性和识别力,对原告已构成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后,被告济南市太奇培训学校曾两次提出上诉,不服从判决,均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且赔偿金额!

原告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太奇教育培训中心侵害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分别于2014年、2015年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终审认为被告无锡市太奇教育培训中心构成侵犯原告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太奇"注册商标专用权。

尽管涉嫌侵权单位属于合法注册的培训学校,但是将"太奇"注册商标作为臆造词,在宣传方面造成公众及学员认知混淆,侵害了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而予以判决。

2010年,两家名称中都有“太奇”的MBA培训班陷入商标争议。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民太奇)称自己已将“太奇”注册成商标,北京太奇教育发展中心(下称太奇中心)称自己公司注册在对方商标注册之前。

据调查,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将“太奇”注册成商标,并拿到了商标证,但太奇中心在招生简章和资料中还在突出使用"太奇",扰乱并误导了学员选择课程的标准。

北京市海淀工商分局商标科执法人员在三民太奇工作人员陪同下,来到位于北大资源宾馆5层的太奇中心进行调查。在该公司办公室,执法人员仍发现了部分宣传资料和招生简章,上面都突出使用了“太奇”二字,该公司门前的招牌上,更是突出使用了这两个字,已属于侵权。